日前,經合肥市中級法院二審,作出終審裁定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被告人凌某曾于2014年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刑罰。刑滿釋放后,凌某不思悔改,為快速牟取經濟利益,其“重操舊業”。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13日,凌某通過網絡聯系、快遞輸送等方式,先后23次向他人販賣咪達唑侖(二類精神藥品,屬毒品),共計3.75克。為掩飾毒資流向,其使用他人身份證件注冊3個微信賬號,用于接收毒資,共計1萬余元。收到毒資后,凌某迅速將錢轉入自己的銀行卡與其他資金混合,并通過購買理財產品、資產或者再轉入其他銀行卡等方式,企圖轉換資金形式,將毒資“漂白”。4月14日,凌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。
廬陽區檢察院在了解到該案后,迅速指派金融檢察辦案組檢察官提前介入,并就深挖販毒事實、資金轉移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議,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,查明了主要犯罪事實。偵查機關將該案移送廬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后,該院組織精干力量完成審查起訴階段全部工作,于6月29日以涉嫌販賣毒品罪、洗錢罪對凌某提起公訴。7月30日,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后,依法作出一審判決。馬云東